21 警察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在時限內通報當地直轄市、縣(..-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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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111行政三等上榜 高三上 (2022/03/07)
第 50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前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行處理,並評估有無兒童及少年目睹家庭暴力之情事;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請其他機關(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 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請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機關、醫療(事)機構、學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者應予配合。 第 62 條 違反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事人員為避免被害人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 違反第五十二條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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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警察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在時限內通報當地直轄市、縣(..-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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