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關於夫妻之一方申請以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離婚者,應於離婚登記生效 2 年內,回復本姓
(B)再婚者,不得申請冠姓
(C)配偶之一方為外國人者,不得申請冠姓
(D)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 1 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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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1), C(3), D(782), E(0) #2966078
統計: A(16), B(1), C(3), D(782), E(0) #2966078
詳解 (共 2 筆)
#6108960
姓名條例第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撤銷認領。
二、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民族姓氏誤植。
四、音譯過長。
五、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1次為限(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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