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關於民事抗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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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len Chen 大二下 (2013/03/26)
第 487 條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 第 488 條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法院提出 抗告狀為之。 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或關於訴訟救助提起抗告及由證人、鑑定 人、通譯或執有證物之第三人提起抗告者,得以言詞為之。但依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提起抗告者,不在此限。 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 第 489 條(刪除) 第 490 條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原法院或審判長未以抗告不合法駁回抗告,亦未依前項規定為裁定者,應 速將.....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8F Shrila 大四下 (2021/08/18)
民事訴訟法
第 486 條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 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A)但得向原法院 提出異議。 前項異議,準用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除前二項之情形外,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 有錯誤為理由。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六之規定,於前項之抗告準用之。 第 487 條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 有效力。(B) 第 488 條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法院提出 抗告狀為之。 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或關於訴訟救助提起抗告及由證人、鑑定 人、通譯或執有證物之第三人提起抗告者,得以言詞為之...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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