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第 1067 條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無期間之限制)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關於準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非婚生子女,因生父與生母結婚,而取得婚生子女之地位。生父與生母結婚無效者,不生準正效力;婚姻經撤銷者,準正效力不受影響(B)已受他人婚生推定之子女,亦得因生父與生母結婚,而取得婚生子女之地位。生父與生母結婚無效者,不生準正效力;婚姻經撤銷者,準正效力不受影響(C)非婚生子女,因生父與生母結婚,而取得婚生子女之地位。生父與生母結婚無效或婚姻經撤銷者,準正效力均不受影響(D)已受他人婚生推定之子女,亦得因生父與生母結婚,而取得婚生子女之地位。生父與生母結婚無效或婚姻經撤銷者,準正效力均不受影響.
37.下列何者不是非婚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的事由?(A)準正(B)認領(C)撫育(D)收養 .
21 關於非婚生子女之認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