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關於夫妻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敘述,何者錯誤?..-阿摩線上測驗
2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19/10/11)
依民法第1055條 (A)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 (B)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社會福利機構之請求酌定之 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