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酒駕肇事駕駛人移送法辦原則」如下:1.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未達每公升零點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未達百分之零點零三者:原則上不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規定移(函)送檢察機關。但如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其確實不能安全駕駛者,應向當地管轄地檢署檢察官報告,並依其指示辦理。2.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一五毫克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三以上者:檢附「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及相關佐證資料移(函)送檢察機關。
21.依「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規定,對於查獲酒後駕車,吐氣酒精濃度未達每公升0..-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