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本處每月或隔月抄表收費一次,必要時得調整之,但應事前以書面通知用戶。
第二十二條 因用戶之事由,致不能抄表時,該期用水量暫照上期用水度數計算,於下期抄表時結算之。如連續二次無法抄表,本處得以書面或電話通知約期候抄,仍無法抄表時,得按水表口徑流量推計,並於抄見時結算。
第二十三條 水表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致不能正確表示實用度數時,本處得按用戶前二期正常用水平均度數或新表實用度數推計水費。但用戶用水有季節性變化者,本處得按其前一年度同期用水度數推計。
前項水費之推計,應採合理且有利於用戶之方式為之。
21.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營業章程」規定,因用戶事由致不能抄表,或因水表發生故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