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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憲法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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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三一號解釋,全國不分區之立法委員是否可由罷免方式剝奪其立法委員職位?
(A)可以,既由民選,自可由選民罷免
(B)可以,雖非民選,但可由選出之政黨黨員罷免
(C)不可以,非由人民選出,自無從罷免
(D)不可以,因為須由全國選民為之,成本太高,不符合比例原則
公職◆憲法
-
94 年 - 9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別:中華民國憲法概要#3123
答案:
C
難度:
非常簡單
0.878
討論
私人筆記(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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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y Chien
高三下 (2012/10/23)
釋字第 331 號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定,僑居國外國民及全國不分區之中央民意代表,係按該次選舉政黨得票總數比例方式產生,而非由選舉區之選民逕以投票方式選出,自無從由選舉區之選民以投票方式予以罷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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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syuan
大三下 (2021/08/10)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75 條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
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
,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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