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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1.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駕駛人之行車速度,超過道路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者,得處駕駛人多少額度 之罰鍰?
(A)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B)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C)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D)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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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1F
danny 高三上 (2018/12/12)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
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
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
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
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
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
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21.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駕駛人之行車速度,超過道路規定之最高時速六..-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