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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1.有關行政程序法對於公法上請求權時效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適用民法總則第六章消滅時效之規定
 
(B)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機關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公法上請求權,於時效完成後,行政機關得拒絕給付,或履行給付
 
(D)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不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答案:B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簡太一 大三下 (2013/10/31)
(c)修法後細分為.....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6F
歐巴斯基-109年已放棄國 大一下 (2017/11/21)
D是錯在應該是"消滅時效"嗎?
7F
karen60309612 研一上 (2018/05/03)

行政程序法131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

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

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D)

8F
Sunny Teng 國三下 (2019/11/26)

行政程序法~與請求權時效相關的條文

§131 (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與中斷)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B);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當然消滅---(C)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做成之行政處分中斷---(D)

§132 (時效不中斷)
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133 (時效之重行起算)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重行起算。

§134 (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時效之請求權,於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後,其原有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21.有關行政程序法對於公法上請求權時效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