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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1.行政執行處為辦理執行事件,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禁止重複查封
(B)拍賣後,行政執行處得依規定參與義務人之財產分配
(C)義務人死亡而遺有財產者,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D)管收期限,最多不得逾一年。


答案:D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Su Yu Chang 國二下 (2012/12/02)
行政執行法第19條(拘提管收)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4F
Gray Meng 國三下 (2021/04/25)

(B)拍賣後,行政執行處得依規定參與義務人之財產分配 

為什麼正確?

5F
PIKAPIKA 大一上 (2021/05/05)

樓上可以看A大的解答


2F
a8888 小四下 (2021/01/30)

(B)

http://www.ttc.gov.tw/fp.asp?xItem=69425&ctNode=97&mp=5

欲就納稅義務人已被查封之財產執行者應聲明參與分配

強制執行法第32條(參與分配之時期及其限制)

6F
113年三等內軌必上 大四下 (2024/02/13)
  • 法院為拘提之裁定後,應將拘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拘提。
  • 拘提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應即釋放義務人: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
二、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相當擔保。
三、不符合聲請管收之要件。
  • 法院為管收之裁定後,應將管收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將被管收人送交管收所;法院核發管收票時義務人不在場者,行政執行處得派執行員持管收票強制義務人同行並送交管收所。
  • 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
  • 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21.行政執行處為辦理執行事件,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禁..-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