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為-擬制-不可推翻--即基於公益上之需要,對於各種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依據法的政策,而擬定也。
EX:民法第一O一條第一項規定:「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者。」
推定-對某種事實之存在或不在,因無顯明之證據,乃就已知之事理,以推論定是也。
EX:民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但,有反證自可推翻。
21. 若基於公益上之需要,對於某種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依據法的政策,予以擬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