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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n)
nn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 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 、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並:(B)沒入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
212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並:(A)沒入車輛。(..-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