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公布
茲將「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四十條
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對其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應本同工同酬之原則,不得為任何歧視待遇,其所核發之正常工作時間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21條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自101年1月1日起調整為每月18,780元,每小時103元)
【已刪除】9.身心障礙者就業時,薪資比照一般待遇,若產能不足時,可酌予減少,但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