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5 條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之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之管理、運用及其有關事項,得調查之;認為不當者,得隨時提出意見於各該機關
審計法第55條(財物之調查)(A)第58條(遺失及毀損)(B)第72條(長官及主管之損害賠償責任)(C)第59條(審計機關對各機關之採購程序得隨時稽察)(D)
20 立法院要求審計部查核某部會以公帑收購大量農產品卻疑似被丟棄情事,下列敘述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