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已廢止
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
第 4 條
專業團隊,以由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等共同參與為原則,並得依學生之需要彈性調整之。
前項所稱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指醫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社會工作師及職業輔導、定向行動等專業人員。
ps沒有家長、教師助理員喔
1.「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設置與實施辦法(民88)」未將下列何者列入專業團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