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102條
醫師以診療為目的,並具有本法規定之調劑設備者,得依自開處方,親自為藥品之調劑。
全民健康保險實施二年後,前項規定以在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為限。
[補] 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 方圓1.8公里內
15.依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販賣業藥商執行調..-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