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第 七 條
本法第三條第五款所稱肢體障礙,指上肢、下肢或軀幹之機能有部分或全部障礙,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者。
前項所定肢體障礙,應由專科醫師診斷;其鑑定基準依下列
各款規定之一:
一、先天性肢體功能障礙。
二、疾病或意外導致永久性肢體功能障礙。
第 八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七款所稱身體病弱,指罹患疾病,體能衰弱,需要長期療養,且影響學習活動者。前項所定身體病弱,其鑑定由醫師診斷後認定。
5.肢體障礙與身體病弱(A)兩者的鑑定主要參考身心障礙手冊或醫生的診斷 (B)肢..-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