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點
設置分駐所、派出所,應備妥下列資料,進行利弊分析評估,經該管地方政府核准後,依相關規定辦理: (一)轄區全般治安、交通等狀況。 (二)警力配置。 (三)勤務運作及成效。 (四)警用裝備器材配置。 (五)設置地點。 (六)轄境範圍調整對照圖。
第7點
分駐所、派出所經該管地方政府核准調整設置後,該管警察局應報內政部警政署備查。
第8點
分駐所、派出所設置或裁併所需經費,由該管地方政府負擔;所需警力,就現有員額調整。
「警察分駐派出所設置基準」五、分駐所、派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重新評估,規劃調整設置:(一)警勤區數眾多且轄區工作繁重,顯難有效督導管理者。(二)轄區各類案件急遽增加者。(三)交通狀況複雜,難以全盤掌控者。(四)因應轄區發展趨勢,認有必要者。(五)行政區域調整,認有必要者。六、設置分駐所、派出所,應備妥下列資料,進行利弊分析評估,經該管地方政府核准後,依相關規定辦理:(一)轄區全般治安,交通等狀況。(二)警力配置。(三)勤務運作及成效。(四)警用裝備器材配置。(五)設置地點。(六)轄境範圍調整對照圖。七、分駐所、派出所經該管地方政府核准調整設置後,該管警察局應報內政部警政署備查。八、分駐所、派出所設置或裁併所需經費,由該管地方政府負擔;所需警力,就現有員額調整。
4. 依據「警察分駐派出所設置基準」,分駐(派出)所得視需要重新評估,規劃調整設..-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