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22歲的小王想與19歲的女友結婚,依據我國現行民法的規定,若要使此樁婚姻具..-阿摩線上測驗
4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1/26)
(0191203 制定) 民法 第 980 條 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1091225 修正) 民法 第 980 條 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
理由 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締約各國應給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第十六條第一項(a)款及第二項規定:「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有關婚姻和家庭關係的一切事務上對婦女的歧視,並特別應保證婦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a)有相同的締結婚約的權利;」、「童年訂婚和結婚應不具法律效力,並應採取一切必要行動,包括制訂法律,規定結婚最低年齡,並規定婚姻必須向正式機構登記。」復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二十一號一般性... 查看完整內容 |
5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1/26)
(0191203 制定) 民法 第 981 條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1091225 刪除) 民法 第 981 條 (刪除)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因成年年齡與最低結婚年齡均修正為十八歲,故已無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情形,爰予刪除。 |
6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2/01)
(0191203 制定) 民法 第 982 條 結婚,應有公開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0740524 修正) 民法 第 982 條 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
理由 一、現行條文移列為第一項。 二、現行條文,揉合我國各地習俗,以簡明文字規定結婚之形式要件,可謂折衷至當,惟實務上當事人對於曾否舉行公開儀式,如有爭議,舉證殊為困難,對於應負舉證責任之一方有欠公允。依戶籍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結婚後必須為結婚之登記,故如已為結婚之登記,倘無反證以證明未具備第一項之要式者,即不容再行爭執其結婚之效力。如此當可消除現行規定之缺點,爰增列第二項之規定。
(0960504 修正) 民法 第 982 ...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