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台財關字第09900073520號
按修正草案第4條第1項係為配合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5項而增訂限制出國應先執行保全措施之規定,審其意旨,係為明定對物之保全優先性原則,期於發動限制出國處分前,應先調查欠稅人有無可供保全之物,俾得發動保全處分課予義務;如無,始發動限制出國處分,以符比例原則。
https://law-out.mof.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8596
22稅捐稽徵法有關未為物之保全前,不得對欠稅人為限制出境處分之規定,係基於下列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