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規除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期滿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
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固得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惟應兼顧規範對象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而給予適當保障,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A)行政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者,期滿後變更不受信賴保護原則拘束(參釋字第525號、第717號)
(B)經變更之原法規有明顯違反上位規範者,即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參釋字第525號)
(C)解釋性行政規則因主張權益受害者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布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參釋字第525號、行程法第119條)
(D)法規適用對象僅對法規存續有主觀之願望或期待者,欠缺信賴要件,不在保護範圍(參釋字第525號)
22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行政法規變更與信賴保護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