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為使主管機關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等之用,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2F syuan 大三下 (2021/08/09)
第 55 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向 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 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 前項就業安定費之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國家經濟發展、勞動供需及 相關勞動條件,並依其行業別及工作性質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雇主或被看護者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依身心障 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或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 者,其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免 繳納第一項之就業安定費。 第一項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 經...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