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委由乙律師替其打離婚訴訟,下列何者為錯誤? (A)甲乙間之委任契約及代..-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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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ven chang (2014/10/20)
(A)<民法>第531條:「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其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同。」(B)<民法>第537條:「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C)<民法>第548條第1項:「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16F 湘 國三下 (2018/12/14)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民法528條)。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民法第535條) 最高法院42年臺上字第865號判例: 惟過失為注意之欠缺,民法上所謂過失,以其欠 缺注意之程度為標準,可分為抽象的過失、具體的過失,及重大過失三種 。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即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 誠意之人應盡之注意) 而欠缺者,為抽象的過失,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 一注意而欠缺者,為具體的過失,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者,為重大過失 。 為委任事務之處理,如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 查看完整內容 |
17F 張懷安 大三上 (2020/12/17)
(A)甲乙間之委任契約及代理權之授與均應以文字為之 → 正確。 《民法》第531條(委任事務處理權之授與):「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其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書狀應記載事項):「I.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三、訴訟事件。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七、法院。八、年、...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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