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於民國 78 年 1 月 1 日借乙新臺幣 100 萬元,並以乙的 A ..-阿摩線上測驗
6F
|
7F
|
8F 李承駿 高二下 (2021/10/13)
(一)甲於民國78年1月1日借乙100萬元,約定一年後返還借款,故79年1月1日清償期屆至,並自翌日(79年1月2日)起算15年之消滅時效,故於94年1月1日甲之債權罹於消滅時效,而乙可以行使時效抗辯權,(A)(D)之論述均屬正確,而(C)之論述係屬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二)依民法§145條第一項規定:「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可知(B)之論述似乎正確。然依民法§880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可知甲之債權於94年1月1日罹於消滅時效,五年內(99年1月1日以前)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將歸於消滅,可知抵押權為有期限物權,(B)之論「甲扔然可以行使對A屋的抵押權」係屬錯誤,應亦為本題正確選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