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行政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執行,人民對受託機關之決定不..-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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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註冬 大三上 (2024/09/09)
考古題變訴願法第 4 條
25 下列關於訴願管轄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受居家檢疫處分者,對彰化縣政府所為之居家檢疫處分不服,向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出訴願
(B) 不給防疫假之公司,遭屏東縣政府裁罰,公司不服裁罰處分,向勞動部提出訴願
(C) 提出升等請求之公立大學助理教授,遭任教學校駁回升等申請,向教育部提出訴願
(D) 亂丟煙蒂之人民,對於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所為之罰鍰處分不服,向臺北市政府提出訴願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12年 - 112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錄事、經建行政:法學大意#116393 5 關於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概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查看完整內容 考古題變訴願法第 4 條
25 下列關於訴願管轄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受居家檢疫處分者,對彰化縣政府所為之居家檢疫處分不服,向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出訴願
(B) 不給防疫假之公司,遭屏東縣政府裁罰,公司不服裁罰處分,向勞動部提出訴願
(C) 提出升等請求之公立大學助理教授,遭任教學校駁回升等申請,向教育部提出訴願
(D) 亂丟煙蒂之人民,對於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所為之罰鍰處分不服,向臺北市政府提出訴願
5 關於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概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B) 委託行使公權力得僅限於私經濟行政
(C) 委託方式得以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為之
(D)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 111年 - 111 高等考試_三級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戶政、僑務行政(選試英文)、僑務行政(選試西班牙文)、僑務行政(選試越南文)、僑務行政(選試印尼文)、社會行政、勞工行政、公職社會工作師、教育行政、體育行政、人事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平交易管理、農業行政、漁業行政、海洋行政:行政法#109757
24 考選部在內政部依法委託辦理之事項範圍內,對甲作成行政處分,甲若不服該行政處分,應向何機關提起 訴願?
(A) 行政院
(B) 內政部
(C) 考試院
(D) 考選部
47 依《訴願法》第 4 條規定,不服鄉公所行政處分所提起之訴願,其訴願管轄機關為何?
(A) 鄉公所
(B) 縣政府
(C) 省政府
(D) 行政院
41 有關訴願管轄機關,若原處分機關為行政院時,則以下列何者為管轄機關?
(A) 行政院
(B) 總統府
(C) 最高行政法院
(D) 最高法院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104年 - 104 交通事業公路_士級晉佐級_業務類:行政法大意#28483 (A) 原院
(B) 行政院
(C) 司法院
(D) 監察院
15.有關訴願管轄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 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B) 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C) 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D) 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41 人民不服鄉、鎮、市公所所為之行政處分而提起訴願,其訴願管轄機關為何?
(A) 中央該管部、會
(B) 縣、市政府
(C) 原處分機關
(D) 縣、市政府所屬機關
21 有關訴願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對縣政府辦理委辦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向縣政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B) 對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委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 提起訴願
(C) 對有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向原委任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 起訴願
(D) 對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20 訴願法關於訴願管轄之規定,下列那一項描述為錯誤?
(A) 對於下級機關就上級機關所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應向原委任機關提起訴願
(B) 不服鄉公所所為行政處分,應向縣政府提起訴願
(C) 不服縣政府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應向縣政府提起訴願
(D) 對於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所為之行政處分,應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台電◆法律常識-104年 - 104 台灣電力公司_新進僱用人員甄試:法律常識#72107 台電◆法律常識-107年 - 107-12 台灣電力公司_新進僱用人員甄試:法律常識#85702 法學緒論-109年 - 109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9年度儲備約僱人員甄選_法學緒論概要#80699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97年 - 97 普通考試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法律政風、財經政風:行政法概要#5988 A) 訴願法§9(對受委辦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及鄉(鎮、市)公所依法辦理上級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委辦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辦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辦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B) 訴願法§7(對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C) 訴願法§8(對受委任機關提起訴願) 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依法辦理上級機關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任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任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D) 訴願法§10(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依法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以其團體或個人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依訴願法規定,有關訴願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B)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C)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D)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解:第 4 條 訴願之管轄如下:
一、不服鄉 (鎮、市) 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 (市) 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A
三、不服縣 (市) 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 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 提起訴願。B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C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 D
一般警察三等/鐵路高員級◆行政法-100年 - 100 一般警察、鐵路特考_三等、高員三級_行政警察人員、人事行政、法律政風、財經政風、事務管理、運輸營業:行政法#5117 訴願法§8: D 訴願法§10(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依法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以其團體或個人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因為考選部跟內政部無隸屬看訴願法第7條
第 7 條 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第 4 條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21 有關訴願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對縣政府辦理委辦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向縣政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B) 對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委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 提起訴願
(C) 對有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向原委任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 起訴願
(D) 對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110年 - 110 高等考試_三級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戶政、僑務行政(選試英文)、僑務行政(選試法文)、僑務行政(選試德文)、僑務行政(選試日文)、僑務行政(選試西班牙文)、社會行政、勞工行政、公職社會工作師、教育行政、體育行政、人事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平交易管理、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海洋行政:行政法#10274546 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原則上應向下列何機關提起訴願?
(A) 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
(B) 行政院
(C) 直轄市政府
(D) 省政府
49 某甲不服彰化市公所之行政處分,依法得向何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A) 彰化市公所
(B) 臺灣省政府
(C) 內政部
(D) 彰化縣政府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100年 - 100 交通事業公路、港務升資考試_佐級晉員級_業務類:行政法概要#4581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106年 - 106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教育行政:行政法概要#61254 一、訴願管轄: (二) 權限委任 (上下隸屬):向受委任機關 或 原委任機關為之。
(三) 委辦 (上級監督機關→下級公法人):向上級監督機關為之。
下列有關訴願管轄機關之敘述,何者錯誤?
(A) 人民不服行政委託事件中受託人所為行政處分,以委託機關為訴願管轄機關
(B) 行政機關將權限委託不相隸屬之機關,人民不服受委託機關所為行政處分時,一律以委託機關為訴願管轄機關
(C) 行政機關將權限委任下級機關,人民不服受委任機關所為行政處分時,以委任機關為訴願管轄機關
下列關於訴願管轄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依法辦理上級機關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任機關之行政處分,以其直接 上級機關為訴願管轄機關
(B) 直轄市政府依法辦理上級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委辦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以受委辦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為訴 願管轄機關
(C) 依法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以其團體或個人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以委託機關 之直接上級機關為訴願管轄機關
依訴願法§4,訴願原則向上級,例外才向其他機關,這是第四條隱含的意思。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依訴願法規定,對於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訴願管轄機關應為下列何種決定?
(A) 不受理
(B) 無理由
(C) 有理由
(D) 依職權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依法辦理上級機關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任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任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15 訴願提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撤銷該處分者,訴願管轄機關應如何處理?
(A) 以訴願不合法定程式,為不受理之決定
(B) 以提起訴願逾期,為不受理之決定
(C) 以行政處分已不存在,為不受理之決定
21 有關訴願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對縣政府辦理委辦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向縣政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B) 對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委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 提起訴願
(C) 對有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向原委任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 起訴願
(D) 對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課予義務訴願提起後,應作為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訴願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D) 以訴願欠缺保護必要,為訴願無理由駁回之決定
撤銷訴願提起後,原處分機關撤銷﹍﹍﹍﹍﹍﹍﹍﹍﹍行政處分不存在,為不受理決定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所以委任之訴願,原則是向受委任的上級,例外才向受委任機關。第八條其實應該修改得明確一點。
(D) 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分,以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 機關為訴願管轄機關
C依法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以其團體或個人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以原委託機關 為訴願管轄機關 (D) 上級政府將權限「委辦」予下級政府,人民不服下級政府之行政處分時,以受委辦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為訴願管轄機關
簡而言之,有上下關係者向作處分者及其上級提起;無隸屬關係者則向交辦事項之機關及其上級提起。
(一) 權限委託 (無相隸屬):向原委託機關 或 原委託機關之上級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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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難度: 非常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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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98 年 - 98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保育人員、原住民族行政、法警:行政法概要#4734
訴願法第53條 1/2出席,1/2同意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8 年 - 108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社會工作、勞工行政、教育行政、商業行政、法律廉政:行政法概要#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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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土地徵收訴願的權責單位為何?
(一)徵收「補償價額」不服:應先向原處分機關提出異議,由原處分機關查處函復,不服查處結果,申請復議,由地方政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不服復議結果,向本部(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 24 有關訴願審議程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訴願原則上採書面審理方式進行決定
(B) 受理訴願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
(C) 訴願人請求陳述意見時,受理訴願機關即應聽取其陳述
(D)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無須親自聽取訴願人陳述
40 依訴願法規定,於符合下列何種情形,訴願審議委員會始能作成訴願決定?
(A) 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之相對多數同意
(B) 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C) 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
(D) 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41 依訴願法規定,關於訴願審議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給予其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B) 主任委員得指定委員聽取訴願人到場陳述意見
(C)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經訴願人請求,即應舉行言詞辯論
(D) 言詞辯論如於指定期日未完備者,得再為辯論
18有關訴願審議委員會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為受理訴願機關之內部單位,不具有機關之地位
(B) 訴願審議委員以具有法制專長為原則
(C) 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之訴願審議委員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之二分之一
(D) 訴願案之決議為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同意
43 關於訴願審議委員會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B) 訴願審議委員會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C) 訴願決定之決議應以訴願審議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D) 訴願審議委員對於訴願事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
18 依訴願法第 53 條規定,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應如何決議訴願案?
(A) 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全數之同意
(B) 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C) 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
(D) 以委員三分之二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
有關訴願審議程序規定,敘述錯誤
(A) 訴願原則上採書面審理方式進行決定 》訴願法§63第1項: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 (B) 受理訴願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 》訴願法§63第2項: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C) 訴願人請求陳述意見時,受理訴願機關即應聽取其陳述 (D)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無須親自聽取訴願人陳述
》訴願法§64: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得指定委員聽取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場之陳述。 41 有關訴願審議委員會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訴願審議委員會具有機關之地位 (B)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C)訴願決定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行之 (D)訴願管轄機關之長官,得逕自變更訴願審議之決定 訴願法§95規定:「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就其依第十條提起訴願之事件,對於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亦有拘束力。」訴願管轄機關之長官,亦應受訴願審議決定之拘束,不得逕自變更訴願審議之決定,可知(D)之論述「得逕自變更訴願審議之決定」係屬錯誤。 35. 依訴願法關於訴願之審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訴願得就書面審查作成決定
(B) 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應通知訴願人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
(C) 訴願得於必要時實施言詞辯論
(D)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或參加人之申請,調查證據
訴願法
(A)、(B)
§63(書面審理原則)Ⅰ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
Ⅱ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C)§65(言詞辯論為例外)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於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言詞辯論。
(D)§67Ⅱ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或參加人之申請,調查證據。但就其申請調查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24 有關訴願審議程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訴願原則上採書面審理方式進行決定
(B) 受理訴願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陳述意見
(C) 訴願人請求陳述意見時,受理訴願機關即應聽取其陳述
(D)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無須親自聽取訴願人陳述
40 依訴願法規定,於符合下列何種情形,訴願審議委員會始能作成訴願決定?
(A) 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之相對多數同意
(B) 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C) 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
(D) 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
41 依訴願法規定,關於訴願審議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給予其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B) 主任委員得指定委員聽取訴願人到場陳述意見
(C)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經訴願人請求,即應舉行言詞辯論
(D) 言詞辯論如於指定期日未完備者,得再為辯論
18有關訴願審議委員會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為受理訴願機關之內部單位,不具有機關之地位
(B) 訴願審議委員以具有法制專長為原則
(C) 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之訴願審議委員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之二分之一
(D) 訴願案之決議為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同意
24 關於訴願之撤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訴願提起後,於決定書送達前,訴願人得撤回之
(B) 訴願經撤回後,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願
(C) 訴願經撤回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D) 對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訴願提起後,於決定書送達前,訴願人得撤回之(A)。訴願經撤回後,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願(B)。
23 甲欠繳稅款經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同時通知甲。甲不服,提起訴願。惟於訴願審理中,財政部又函請內政部移民署解除對甲之出境限制,同日並通知甲,則受理訴願機關應為如何之處理?
(A) 本件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訴願應不受理
(B) 本件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訴願應予駁回
(C) 本件原行政處分違法,應為撤銷原處分
(D) 本件原行政處分合法,訴願應予駁回
37 訴願事件應為不受理之決定者,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A)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情形可補正者
(B) 對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C) 訴願人已死亡或消滅,且無人承受訴願
34 訴願事件有下列何種情況時,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A) 欠缺訴願管轄權
(B)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但得以補正者
(C) 對於非處分提起訴願者
(D) 原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
40 依訴願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應為不受理決定之情形?
(A)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且不能補正
(B) 行政處分於訴願審議期間已經原處分機關撤銷
(C) 訴願人對於已經決定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
(D) 行政處分所憑理由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
訴願事件有下列何種情況時,不得為不受理之決定?
(A) 提起訴願逾期
(B) 對於已不存在之處分提起訴願
(C) 對於經撤回之訴願重行提起
(D) 訴願無理由
下列何者非訴願決定之種類?
(A) 撤銷原處分
(B) 不受理
(C) 給付義務之決定
(D) 命機關為一定處分
訴 願 決 定 種 類
一、訴願不受理【參考法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
訴願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 者。
36. 下列何者非作成訴願不受理之決定的事由?
(A) 訴願無理由
(B) 行政處分已不存在
(C)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D) 對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
二、實體駁回
訴願主張如無理由,訴願就會被駁回。
【參考法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
三、原處分撤銷
訴願主張若有理由,原處分將遭撤銷。共有二種情形,一是單純撤銷,一是 諭示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附一個尾巴)。當訴願決定是單純撤銷時,原處分機關就必須受拘束;若是撤銷原處分,責由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表示尚有未查明事項,我們要求原處分機關詳查後重新為處分。原處分機關重核所作的新處分,有可能維持原處分,也有可能依本署決定另為處理。
【參考法條:訴願法第八十一條】
四、原處分撤銷由訴願會以本署名義自行變更處分。
係為保護訴願人的權益,本署訴願會對事實已查明的案件,即逕為訴願決定,加以變更處分。
【參考法條:訴願法第八十一條】
7 下列何者無須經訴願程序,即可提起撤銷訴訟?
(A) 不服對外國人之驅離處分
(B) 不服合法卻不當之行政處分
(C) 不服地方自治團體所為之行政處分
(D) 不服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
25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有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 得依法提起訴願。訴願繫屬後,受理訴願機關未為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作成行政處分時,受理訴願機關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如果應作為之機關所為之處分是有利於訴願人,則訴願管轄機關應為訴願不受理
(B) 如果應作為之機關所為之處分是有利於訴願人,則訴願管轄機關應駁回其訴願
(C) 如果應作為之機關所為之處分是全部拒絕當事人之申請時,訴願管轄機關應續行訴願程序
(D) 如果應作為之機關所為之處分是全部拒絕當事人之申請時,訴願管轄機關應對處分機關嗣後所為之處分併為實體審查
決 議:
自程序之保障及訴訟經濟之觀點,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所謂「應作為 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係指有利於訴願人之處分而言,至全部或部分拒 絕當事人申請之處分,應不包括在內。 39 原處分機關對於甲申請行政程序再開不作為,甲提起訴願。於訴願程序中, 原處分機關作成否准程序再開之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受理訴願機關應駁回甲之訴願
(B) 受理訴願機關應不受理甲之訴願
(C) 若甲並無特別表示,受理訴願機關應續行甲之訴願程序
(D) 受理訴願機關應通知訴願人逕行向行政法院起訴
故於訴願決定作成前,應作為之處
分機關已作成之行政處分非全部有利於訴願人時,無須要求訴願人對於該 處分重為訴願,訴願機關應續行訴願程序,對嗣後所為之行政處分併為實 體審查,如逕依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規定駁回,並非適法。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110年 - 110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社會行政、教育行政:行政法概要#98138對已提起「怠為處分之訴願」,而應作為的行政機關才於訴願後作成之准駁,此為「遲到的行政處分」 1. 若做出有利的行政處分,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法第82條第2項規定,對訴願提起予以「無理由駁回」之決定。 2. 若做成不利(拒絕或駁回申請)之決定,受理訴願機關對該遲到的行政處分應予「續行訴願」,由怠為處分之訴願改換為「拒絕申請之訴願」 。
第 57 條
訴願人在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應於三十日內補送訴願書。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節 訴願事件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而不作為間內應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亦為行政處分。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
第 二 節 管轄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人民對於前條以外之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時,應按其管轄等級,比照前條之規定為之。
訴願管轄,法律另有規定依其業務監督定之者,從其規定。
對於二以上不同隸屬或不同層級之機關共為之行政處分,應向其共同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依法辦理上級機關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任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任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及鄉(鎮、市)公所依法辦理上級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委辦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辦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辦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依法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以其團體或個人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原行政處分機關裁撤或改組,應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視為原行政處分機關,比照前七條之規定,向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數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或因管轄不明致不能辨明有管轄權之機關者,由其共同之直接上級機關確定之。
無管轄權之機關就訴願所為決定,其上級機關應依職權或依申請撤銷之,並命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之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但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行政處分機關。
第 三 節 期日及期間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訴願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前條之訴願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訴願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為。
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但有訴願代理人住居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項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期間之計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
第 四 節 訴願人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
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有訴願能力。
無訴願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
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應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
關於訴願之法定代理,依民法規定。
二人以上得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共同提起訴願。
前項訴願之提起,以同一機關管轄者為限。
共同提起訴願,得選定其中一人至三人為代表人。
選定代表人應於最初為訴願行為時,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文書證明。
共同提起訴願,未選定代表人者,受理訴願機關得限期通知其選定;逾期不選定者,得依職權指定之。
代表人經選定或指定後,由其代表全體訴願人為訴願行為。但撤回訴願,非經全體訴願人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代表人經選定或指定後,仍得更換或增減之。
前項代表人之更換或增減,非以書面通知受理訴願機關,不生效力。
代表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表共同訴願人為訴願行為。
代表人之代表權不因其他共同訴願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法定代理變更而消滅。
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之人,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得為訴願人之利益參加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有必要時,亦得通知其參加訴願。
訴願決定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足以影響第三人權益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作成訴願決定之前,通知其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
申請參加訴願,應以書面向受理訴願機關為之。
參加訴願應以書面記載左列事項:
一、本訴願及訴願人。
二、參加人與本訴願之利害關係。
三、參加訴願之陳述。
通知參加訴願,應記載訴願意旨、通知參加之理由及不參加之法律效果,送達於參加人,並副知訴願人。
受理訴願機關為前項之通知前,得通知訴願人或得參加訴願之第三人以書面陳述意見。
訴願決定對於參加人亦有效力。經受理訴願機關通知其參加或允許其參加而未參加者,亦同。
訴願人或參加人得委任代理人進行訴願。每一訴願人或參加人委任之訴願代理人不得超過三人。
左列之人,得為訴願代理人:
一、律師。
二、依法令取得與訴願事件有關之代理人資格者。
三、具有該訴願事件之專業知識者。
四、因業務或職務關係為訴願人之代理人者。
五、與訴願人有親屬關係者。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訴願代理人,受理訴願機關認為不適當時,得禁止之,並以書面通知訴願人或參加人。
訴願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願行為時,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委任書。
訴願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得為一切訴願行為。但撤回訴願,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訴願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訴願人。
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訴願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
訴願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經到場之訴願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不生效力。
訴願代理權不因訴願人本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訴願能力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機關經裁撤、改組或公司、團體經解散、變更組織者,亦同。
訴願委任之解除,應由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以書面通知受理訴願機關。
訴願委任之解除,由訴願代理人提出者,自為解除意思表示之日起十五日內,仍應為維護訴願人或參加人權利或利益之必要行為。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經受理訴願機關之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
受理訴願機關認為必要時,亦得命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前二項之輔佐人,受理訴願機關認為不適當時,得廢止其許可或禁止其續為輔佐。
輔佐人到場所為之陳述,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不即時撤銷或更正者,視為其所自為。
第 五 節 送達
送達除別有規定外,由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為之。
對於無訴願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未經陳明法定代理人者,得向該無訴願能力人為送達。
對於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前項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訴願代理人除受送達之權限受有限制者外,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受理訴願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送達於訴願人或參加人本人。
訴願文書之送達,應註明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交付郵政機關以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發送。
訴願文書不能為前項送達時,得由受理訴願機關派員或囑託原行政處分機關或該管警察機關送達,並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
訴願文書之送達,除前二項規定外,準用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第 六 節 訴願卷宗
關於訴願事件之文書,受理訴願機關應保存者,應由承辦人員編為卷宗。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得向受理訴願機關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前項之收費標準,由主管院定之。
第三人經訴願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受理訴願機關許可者,亦得為前條之請求。
左列文書,受理訴願機關應拒絕前二條之請求:
一、訴願決定擬辦之文稿。
二、訴願決定之準備或審議文件。
三、為第三人正當權益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其他依法律或基於公益,有保密之必要者。
第 二 章 訴願審議委員會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由主管院定之。
訴願決定應經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之決議,其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訴願事件,應指定人員製作審議紀錄附卷。委員於審議中所持與決議不同之意見,經其請求者,應列入紀錄。
訴願審議經言詞辯論者,應另行製作筆錄,編為前項紀錄之附件,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二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委員對於訴願事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
第 三 章 訴願程序
第 一 節 訴願之提起
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二、有訴願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原行政處分機關。
四、訴願請求事項。
五、訴願之事實及理由。
六、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
七、受理訴願之機關。
八、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
九、年、月、日。
訴願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
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提起訴願者,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款所列事項,載明應為行政處分之機關、提出申請之年、月、日,並附原申請書之影本及受理申請機關收受證明。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訴願人在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應於三十日內補送訴願書。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
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
訴願人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將訴願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行政處分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
訴願提起後,於決定書送達前,訴願人得撤回之。訴願經撤回後,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願。
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前項收受之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於原行政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人。
受理訴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第 二 節 訴願審議
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
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得指定委員聽取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場之陳述。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於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之程序如左:
一、受理訴願機關陳述事件要旨。
二、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就事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三、原行政處分機關就事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四、訴願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對他方之陳述或答辯,為再答辯。
五、受理訴願機關對訴願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提出詢問。
前項辯論未完備者,得再為辯論。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職權或囑託有關機關或人員,實施調查、檢驗或勘驗,不受訴願人主張之拘束。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或參加人之申請,調查證據。但就其申請調查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調查證據之結果,非經賦予訴願人及參加人表示意見之機會,不得採為對之不利之訴願決定之基礎。
訴願人或參加人得提出證據書類或證物。但受理訴願機關限定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者,應於該期間內提出。
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或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囑託有關機關、學校、團體或有專門知識經驗者為鑑定。
受理訴願機關認無鑑定之必要,而訴願人或參加人願自行負擔鑑定費用時,得向受理訴願機關請求准予交付鑑定。受理訴願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鑑定人由受理訴願機關指定之。
鑑定人有數人者,得共同陳述意見。但意見不同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使其分別陳述意見。
鑑定人應具鑑定書陳述意見。必要時,受理訴願機關得請鑑定人到達指定處所說明。
鑑定所需資料在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者,受理訴願機關應告知鑑定人准其利用。但其利用之範圍及方法得限制之。
鑑定人因行鑑定得請求受理訴願機關調查證據。
鑑定所需費用由受理訴願機關負擔,並得依鑑定人之請求預行酌給之。
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交付鑑定所得結果,據為有利於訴願人或參加人之決定或裁判時,訴願人或參加人得於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後三十日內,請求受理訴願機關償還必要之鑑定費用。
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或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命文書或其他物件之持有人提出該物件,並得留置之。
公務員或機關掌管之文書或其他物件,受理訴願機關得調取之。
前項情形,除有妨害國家機密者外,不得拒絕。
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或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就必要之物件或處所實施勘驗。
受理訴願機關依前項規定實施勘驗時,應將日、時、處所通知訴願人、參加人及有關人員到場。
原行政處分機關應將據以處分之證據資料提出於受理訴願機關。
對於前項之證據資料,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之。受理訴願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一項證據資料之閱覽、抄錄或影印,受理訴願機關應指定日、時、處所。
訴願人或參加人對受理訴願機關於訴願程序進行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置不服者,應併同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第 三 節 訴願決定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訴願人在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應於三十日內補送訴願書。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分別提起之數宗訴願係基於同一或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原因者,受理訴願機關得合併審議,並得合併決定。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其撤銷或變更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行政處分受益人之信賴利益顯然較行政處分撤銷或變更所欲維護之公益更值得保護者。
行政處分受益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原行政處分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原行政處分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原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行政處分之受益人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因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依第一項規定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而受有損失者,應予補償。但其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對於依第二條第一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受理訴願機關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不當,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其訴願。
前項情形,應於決定主文中載明原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
受理訴願機關為前條決定時,得斟酌訴願人因違法或不當處分所受損害,於決定理由中載明由原行政處分機關與訴願人進行協議。
前項協議,與國家賠償法之協議有同一效力。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前項期間,於依第五十七條但書規定補送訴願書者,自補送之次日起算,未為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其依第六十二條規定通知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訴願之決定以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在訴訟或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中者,於該法律關係確定前,受理訴願機關得停止訴願程序之進行,並即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
受理訴願機關依前項規定停止訴願程序之進行者,前條所定訴願決定期間,自該法律關係確定之日起,重行起算。
訴願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或其他依法得繼受原行政處分所涉權利或利益之人,承受其訴願。
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由因合併而另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其訴願。
依前二項規定承受訴願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受理訴願機關檢送因死亡繼受權利或合併事實之證明文件。
受讓原行政處分所涉權利或利益之人,得檢具受讓證明文件,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許其承受訴願。
訴願決定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訴願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訴願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四、決定機關及其首長。
五、年、月、日。
訴願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訴願人、參加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
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對於得提起行政訴訟之訴願決定,因訴願決定機關附記錯誤,向非管轄機關提起行政訴訟,該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行政訴訟書狀連同有關資料移送管轄行政法院,並即通知原提起行政訴訟之人。
有前項規定之情形,行政訴訟書狀提出於非管轄機關者,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訴願決定機關附記提起行政訴訟期間錯誤時,應由訴願決定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更正通知送達之日起,計算法定期間。
訴願決定機關未依第九十條規定為附記,或附記錯誤而未依前項規定通知更正,致原提起行政訴訟之人遲誤行政訴訟期間者,如自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一年內提起行政訴訟,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停止執行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之情形,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撤銷停止執行。
前項情形,原裁定停止執行之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
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就其依第十條提起訴願之事件,對於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亦有拘束力。
原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須重為處分者,應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並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受理訴願機關。
第 四 章 再審程序
於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對於確定訴願決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但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已依行政訴訟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令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五、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訴願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
六、訴願之代理人,關於該訴願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決定者。
七、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八、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鑑定為虛偽陳述者。
九、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十、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
前項聲請再審,應於三十日內提起。
前項期間,自訴願決定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第 五 章 附則
依本法規定所為之訴願、答辯及應備具之書件,應以中文書寫;其科學名詞之譯名以國立編譯館規定者為原則,並應附註外文原名。
前項書件原係外文者,並應檢附原外文資料。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其以後之訴願程序,依修正之本法規定終結之。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再訴願案件,其以後之再訴願程序,準用修正之本法有關訴願程序規定終結之。
公務人員因違法或不當處分,涉有刑事或行政責任者,由最終決定之機關於決定後責由該管機關依法辦理。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46 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原則上應向下列何機關提起訴願?
(A) 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
(B) 行政院
(C) 直轄市政府
(D) 省政府
49 某甲不服彰化市公所之行政處分,依法得向何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A) 彰化市公所
(B) 臺灣省政府
(C) 內政部
(D) 彰化縣政府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100年 - 100 交通事業公路、港務升資考試_佐級晉員級_業務類:行政法概要#4581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106年 - 106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教育行政:行政法概要#61254 一、訴願管轄: (二) 權限委任 (上下隸屬):向受委任機關 或 原委任機關為之。
(三) 委辦 (上級監督機關→下級公法人):向上級監督機關為之。
下列有關訴願管轄機關之敘述,何者錯誤?
(A) 人民不服行政委託事件中受託人所為行政處分,以委託機關為訴願管轄機關
(B) 行政機關將權限委託不相隸屬之機關,人民不服受委託機關所為行政處分時,一律以委託機關為訴願管轄機關
(C) 行政機關將權限委任下級機關,人民不服受委任機關所為行政處分時,以委任機關為訴願管轄機關
下列關於訴願管轄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依法辦理上級機關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任機關之行政處分,以其直接 上級機關為訴願管轄機關
(B) 直轄市政府依法辦理上級政府或其所屬機關委辦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以受委辦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為訴 願管轄機關
(C) 依法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以其團體或個人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以委託機關 之直接上級機關為訴願管轄機關
依訴願法§4,訴願原則向上級,例外才向其他機關,這是第四條隱含的意思。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依訴願法規定,對於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訴願管轄機關應為下列何種決定?
(A) 不受理
(B) 無理由
(C) 有理由
(D) 依職權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依法辦理上級機關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委任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任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15 訴願提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撤銷該處分者,訴願管轄機關應如何處理?
(A) 以訴願不合法定程式,為不受理之決定
(B) 以提起訴願逾期,為不受理之決定
(C) 以行政處分已不存在,為不受理之決定
21 有關訴願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對縣政府辦理委辦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向縣政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B) 對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委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 提起訴願
(C) 對有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向原委任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 起訴願
(D) 對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23 人民對內政部之行政處分不服,提起訴願,關於受理訴願機關之審查,下列何者正確?
(A) 得審查內政部行政處分之合法性與適當性
(B) 僅能審查內政部行政處分之合法性,不得審查內政部行政處分之適當性
(C) 僅能審查內政部行政處分之適當性,不得審查內政部行政處分之合法性
(D) 僅能審查內政部羈束處分之合法性,不得審查內政部裁量處分之合法性
中央行政機關 得審查內政部行政處分之合法性與適當性
地方自治行政機關適當性審查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訴願法第79條第三項
回覆 課予義務訴願提起後,應作為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訴願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D) 以訴願欠缺保護必要,為訴願無理由駁回之決定
撤銷訴願提起後,原處分機關撤銷﹍﹍﹍﹍﹍﹍﹍﹍﹍行政處分不存在,為不受理決定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所以委任之訴願,原則是向受委任的上級,例外才向受委任機關。第八條其實應該修改得明確一點。
(D) 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分,以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 機關為訴願管轄機關
C依法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以其團體或個人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以原委託機關 為訴願管轄機關 (D) 上級政府將權限「委辦」予下級政府,人民不服下級政府之行政處分時,以受委辦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為訴願管轄機關
簡而言之,有上下關係者向作處分者及其上級提起;無隸屬關係者則向交辦事項之機關及其上級提起。
(一) 權限委託 (無相隸屬):向原委託機關 或 原委託機關之上級提起訴願。 訴願法第 81 條 第 63 條 第 77 條
訴願決定之效力-執行力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112年 - 112 司法特種考試_五等_錄事:法學大意#116190 訴願法 第 82 條 對於依第二條第一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 2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決議日期:民國 101 年 02 月 14 日 (D) 原行政處分已不存在,或訴願已無實益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110年 - 110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社會行政、教育行政:行政法概要#98138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無年度 - 100年法學大意精選題庫#4057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99年 - 99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戶政、教育行政:行政法概要(26-50)#7354 考古變形共6題阿摩友詳解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112年 - 112 司法特種考試_五等_錄事:法學大意#116190 C) 訴願經撤回者即完成撤回程序 D 對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訴願法第77條第七點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112年 - 112 初等考試_一般行政、勞工行政、人事行政、廉政、經建行政:法學大意#112872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109年 - 109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戶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行政法概要#86338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110年 - 110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勞工行政、法警:行政法概要#101119 (A)訴願法第63條 (B)訴願法第64條 (C)訴願法第65條,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於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訴願人……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言詞辯論。→代表可駁回,有裁量權 (D)訴願法第66條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108年 - 108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教育行政:行政法#75643 ※【訴願審議委員會】的性質: 1.為受理訴願機關之【內部單位】,不具有機關之地位。......(A) 2.職責:專門處理【訴願】事件。 3.採【多數決】。 4.訴願審理:【先程序】,【後實體】。即:【程序不合、實體不究】原則。 5.訴願審議的進行:【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陳述意見】、【言詞辯論】。
訴願法 第52條(訴願審議委員會之設置)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B)。 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C)。 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由主管院定之。 答案:A 訴願法4 訴願之管轄如左: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112年 - 112 初等考試_一般行政、勞工行政、人事行政、廉政、經建行政:法學大意#112872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109年 - 109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戶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行政法概要#86338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110年 - 110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勞工行政、法警:行政法概要#101119 (A)訴願法第63條 (B)訴願法第64條 (C)訴願法第65條,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於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訴願人……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言詞辯論。→代表可駁回,有裁量權 (D)訴願法第66條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108年 - 108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教育行政:行政法#75643 ※【訴願審議委員會】的性質: 1.為受理訴願機關之【內部單位】,不具有機關之地位。......(A) 2.職責:專門處理【訴願】事件。 3.採【多數決】。 4.訴願審理:【先程序】,【後實體】。即:【程序不合、實體不究】原則。 5.訴願審議的進行:【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陳述意見】、【言詞辯論】。
訴願法 第52條(訴願審議委員會之設置)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B)。 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C)。 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由主管院定之。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98年 - 98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教育行政:行政法概要#3559 第五十二條(訴願審議委員會之設置)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 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五十三條(訴願決定應經委員會決議) 訴願決定應經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之決議,其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五十五條(主任委員或委員對審議之迴避)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委員對於訴願事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105年 - 105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教育行政、法警:行政法概要#55840
A--訴願審議審查其違法性及適當性 B--行政法院僅就其是否違法審查 C--訴願審議委員會為內部單位,故訴願決定書以其原處分機關為其執行名義 D--不服訴願之決定,逕行提起行政訴訟,並無再訴願之程序。 39 關於訴願審議委員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B)訴願法第52條: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 為原則。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非具有法治專長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C)訴願法第97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對於確定訴願決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但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已依行政訴訟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令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五、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訴願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 六、訴願之代理人,關於該訴願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決定者。 七、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八、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鑑定為虛偽陳述者。 九、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十、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 前項聲請再審,應於三十日內提起。 前項期間,自訴願決定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43 關於訴願審議委員會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24 考選部在內政部依法委託辦理之事項範圍內,對甲作成行政處分,甲若不服該行政處分,應向何機關提起 訴願?
(A) 行政院
(B) 內政部
(C) 考試院
(D) 考選部
47 依《訴願法》第 4 條規定,不服鄉公所行政處分所提起之訴願,其訴願管轄機關為何?
(A) 鄉公所
(B) 縣政府
(C) 省政府
(D) 行政院
41 有關訴願管轄機關,若原處分機關為行政院時,則以下列何者為管轄機關?
(A) 行政院
(B) 總統府
(C) 最高行政法院
(D) 最高法院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104年 - 104 交通事業公路_士級晉佐級_業務類:行政法大意#28483 (A) 原院
(B) 行政院
(C) 司法院
(D) 監察院
15.有關訴願管轄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 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B) 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C) 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D) 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41 人民不服鄉、鎮、市公所所為之行政處分而提起訴願,其訴願管轄機關為何?
(A) 中央該管部、會
(B) 縣、市政府
(C) 原處分機關
(D) 縣、市政府所屬機關
21 有關訴願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對縣政府辦理委辦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向縣政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B) 對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委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 提起訴願
(C) 對有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向原委任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 起訴願
(D) 對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20 訴願法關於訴願管轄之規定,下列那一項描述為錯誤?
(A) 對於下級機關就上級機關所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應向原委任機關提起訴願
(B) 不服鄉公所所為行政處分,應向縣政府提起訴願
(C) 不服縣政府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應向縣政府提起訴願
(D) 對於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所為之行政處分,應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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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服鄉 (鎮、市) 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 (市) 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A
三、不服縣 (市) 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 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 提起訴願。B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C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 D
一般警察三等/鐵路高員級◆行政法-100年 - 100 一般警察、鐵路特考_三等、高員三級_行政警察人員、人事行政、法律政風、財經政風、事務管理、運輸營業:行政法#5117 訴願法§8: D 訴願法§10(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依法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以其團體或個人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因為考選部跟內政部無隸屬看訴願法第7條
第 7 條 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第 4 條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21 有關訴願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對縣政府辦理委辦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向縣政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B) 對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委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 提起訴願
(C) 對有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向原委任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 起訴願
(D) 對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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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行政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執行,人民對受託機關之決定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