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關於公務員兼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須經服務機關同意
(B) 公務員於上班時間外得自由兼職
(C) 公務員得兼任私人企業之董事
(D) 公務員得自由兼任非營利組織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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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51), B(29), C(30), D(128), E(0) #3399619
統計: A(2051), B(29), C(30), D(128), E(0) #3399619
詳解 (共 3 筆)
#6361611
服務法 第 15 條
I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II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III 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前二項公職或業務者,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
IV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V 公務員有第二項但書及前項但書規定情形,應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機關(構)首長應報經上級機關(構)備查。
VI 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VII 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不得為之。
VIII 公務員兼任第三項所定公職或業務及第四項所定工作或職務;其申請同意之條件、程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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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務員兼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須經服務機關同意✔️
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4項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此條文明確指出,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屬於「須經許可」的兼職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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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 I.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II.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III.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前二項公職或業務者,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 IV.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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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公務員於上班時間外得自由兼職❌
- 公務員的兼職行為受到嚴格規範,並非在下班時間即可自由兼職。
- 《公務員服務法》的核心精神是要求公務員忠心努力,專心於本職工作,並避免利益衝突。
- 即使是下班時間,從事某些兼職(如經營商業)也是被禁止的,而其他允許的兼職(如教學、研究、擔任非營利組織職務等)也需要經過服務機關的同意,並非「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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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公務員得兼任私人企業之董事❌
- 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而擔任私人企業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等職務,被視為「經營商業」的行為,是法律所禁止的。
- 唯一的例外是,若公務員是代表政府或公股,依法令奉派兼任公營事業或政府轉投資事業的董事,則不在此限,但這屬於執行公務的延伸,而非私人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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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 I.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 II.前項經營商業,包括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但經公股股權管理機關(構)指派代表公股或遴薦兼任政府直接或間接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並經服務機關(構)事先核准或機關(構)首長經上級機關(構)事先核准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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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公務員得自由兼任非營利組織之職務❌
- 如同(A)選項的說明,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2項,公務員兼任非營利組織的職務,同樣「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並非可以「自由」兼任。
- 機關在審核時會考量該兼職是否會影響本職工作、是否會產生利益衝突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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