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關於遷出登記、遷入登記與住址變更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於同一鄉或鎮或市區內,變更住址 3 個月以上,應為住址變更登記
(B)由他鄉(鎮、市、區)遷入 1 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C)因入住長照機構達 6 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出登記
(D)執行國家公務之駐外人員及其配偶,出境 2 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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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36), B(36), C(20), D(41), E(0) #2331906

詳解 (共 3 筆)

#4109908
法規名稱: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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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5046
第 16 條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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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2069
(B) 由他鄉(鎮、市、區)遷入 1 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C) 因入住長照機構達 6 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出登記
(D) 執行國家公務之駐外人員及其配偶,出境 2 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第 17 條
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第 16 條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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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33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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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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