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阿勇向房東承租房屋,租期一年,但承租三個月後,房東將房屋出售,新屋主於交屋後要求阿勇立即搬離。
依據我國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新房東為所有權人,阿勇必須搬離
(B)因買賣不破租賃原則,阿勇不必立即搬離
(C)因租約是與原房東簽訂的,新房東不受約束
(D)阿勇必須立即搬離,並向原房東求償
統計: A(11), B(1867), C(60), D(99), E(0) #923790
詳解 (共 3 筆)
「強制締約」又稱為強制契約,是指要約或承諾因法律規定而強制成立,其契約亦因而強制成立。亦即個人或企業負有應相對人的請求,與其訂立契約的義務,對相對人的要約,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承諾。此為契約自由原則之限制。強制締約制度設立之目的,是為了維護經濟利益及當事人間地位之實質自由與平等。舉例如下:
1. 公用事業的締約義務:郵政、電信、電業、自來水、鐵公路等事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客戶或用戶供用的請求。
2. 醫療契約的締結:醫師、獸醫師、藥師、助產士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診療、檢驗或處方之調劑。法律所以設此規定,乃出於對生命健康的重視。
3. 民法第425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將房屋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時,其原先與承租人之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繼續存在,則受讓人與原承租人間成立租賃契約,即所謂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亦為強制締約之例。
4. 民法第839條第3項規定,地上權人不得拒絕土地所有權人購買作物,亦為強制締約之著例。
資料來源:https://www.justlaw.com.tw/LRdetail.php?id=447
類題
21.小剛大學畢業後,在公司附近租屋,與房東簽訂租期至民國 105 年。房東在 103 年投資失敗,將小剛所住房子賣給小強。依我國民法之規定,小剛可以如何主張其權利?
(A) 向房屋所在地的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訴願
(B) 必須與小強簽訂新的租賃契約,才可繼續居住
(C) 房東售屋之行為影響小剛權益,可請求精神慰撫金
(D) 依小剛與房東之租賃契約,可繼續居住至租約期滿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03年 - 103 初等考試_社會行政、人事行政、勞工行政、教育行政、財稅行政、金融保險、統計、會計、經建行政、地政、圖書資訊管理、廉政、交通行政、電子工程:公民#14018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