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之準正→生父生母之婚姻法
婚姻效力→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臺北市)→關係最切地法
依生父與生母婚姻之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
婚姻效力:共同本國法→無共同本國法,依共同住所地法(中華民國法)
第52條
22 A 國人甲男與 B 國人乙女在我國留學相識,共同居住在臺北市,同居期間乙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