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有關導線槽配線, 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導線槽係指以金屬板或耐燃性非金屬槽道製成,以供配裝電線或電纜之管槽
(B)水平裝置之金屬導線槽應在每距2公尺處加一固定支持
(C)裝於導線槽內之有載導線數不得超過30條,且各導線截面積之和不得超過該線槽內截面積百分之二十
(D)由金屬導線槽展延而引出之配線,得按金屬管或金屬外皮電纜裝置法配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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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406), C(133), D(98), E(0) #3029655

詳解 (共 3 筆)

#5998792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部分條文 第二百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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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3172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84-6 條
非金屬導線槽之固定及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水平裝設:於終端處或連接處九○○公厘內,及每隔三公尺內,應予固定及支撐。
二、垂直裝設:每隔一‧二公尺內,應予固定及支撐,且兩支撐點間不得有超過一處之連接。非金屬導線槽鄰接區段,應拴緊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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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9 條
金屬導線槽之固定及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水平裝設:於每一終端處及距終端處一‧五公尺內,或超過一‧五公尺之獨立線槽終端處或接續處,應予固定及支撐。若裝置法確實牢固者,最大距離得放寬至三公尺。
二、垂直裝設:每隔四‧五公尺內應予固定及支撐,且兩支撐點間不得有超過一處之連接。金屬導線槽鄰接區段,應拴緊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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