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經由何種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A) 先作成終局確定判決
(B) 以判決駁回訴訟
(C) 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D) 以判決停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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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3), B(92), C(5595), D(251), E(0) #347785

詳解 (共 3 筆)

#581530

法官認為所擬適用的法律有違反憲法時,得中止審判程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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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176

沒記錯的話...應該是立法怠惰的關係

 

大法官釋字第371號解釋文: "各級法院法官" 於審理案件時 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無須受訴訟審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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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776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 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 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 三 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 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可是這裡不是只是法院等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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