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人民針對警察機關所為之處分或決定,下列何者得提起訴願? (A)警察機關所..-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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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e (不販資料有販售請 大三上 (2020/09/15)
(A)原則上 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訴願法 1) 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亦得提起訴願(訴願法 2) (B)直接提起1國賠訴訟(依照國賠法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並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民事性質)或者直接提2行政訴訟並同提起損害賠償 →針對原處分依2,因為該處分已無法回復原狀所以無訴願與撤銷之實益,同時亦不符課 與義務訴訟要件,故撤銷與課與義務訴訟等需以訴願前置為要件者不能提,所以該 行政訴訟應為確認訴訟,確認先前之警察處分違法併提損害賠償之訴 →若是針對拒絕國家賠償請求這件事則依1 →實務上法官會幫你決定打什麼,打錯會幫你轉 (C)警察分局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處分,按社維法救濟只有聲明異議與抗告 但於程序終結前,依行.....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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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小明 小五上 (2020/12/10)
V(A)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決定 訴願、課予義務訴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31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31 條 I.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II.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III. 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 IV.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2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5年者,不得為之。 (B)警察機關拒絕國家賠償請求 有爭議的2種救濟方式 ...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