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十四條第二項 規定,為受委任工作者或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提繳之退休金, 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六限度內,以費用列 支。但不得再依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重複列報退休金費用。
22.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等相關法規規定,為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