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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 113 交通部公路局暨所屬臺北市區監理所_約僱人員甄試試題:公路法及公文#122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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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13年 - 113 交通部公路局暨所屬臺北市區監理所_約僱人員甄試試題:公路法及公文#122545 |
科目:
公路法及公文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13年 - 113 交通部公路局暨所屬臺北市區監理所_約僱人員甄試試題:公路法及公文#122545
年份:
113年
科目:
公路法及公文
22.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派用車輛時,應據實填載行車憑單。行車憑單記載事項至少應包括車號、 路線編號、路線名稱、發車日期、起站發車時間、休息起訖時間、訖站到達時間及駕駛人姓名、體溫、酒 精檢測紀錄,並應保存至少
(A)6 個月
(B)1 年
(C)2 個月
(D)2 年,供公路主管機關查核。(汽車運輸 業管理規則第 19-3 條)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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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蔡馨
B1 · 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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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第 19-3 條 1.公路汽車客運...
(共 26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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