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刑法針對「在法定構成要件上,限定行為主體之資格,唯有具備該特定資格之人始能..-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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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1/11/02)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4227 號 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偽證 裁判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要旨:偽證罪係屬學說上所謂之「己手犯」,「己手犯」之特徵在於正犯以外之人,雖可對之加功而成立該罪之幫助犯或教唆犯,但不得為該罪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亦即該罪之正犯行為,唯有藉由正犯一己親手實行之,他人不可能參與其間,縱有犯意聯絡,仍非可論以共同正犯。此因證人於法院審判或檢察官偵查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構成刑法之偽證罪。數證人於同一案件各別具結而為證述,其具結之效力,僅及於具結之各該證人,所為之證述是否於案情有重要關係,是否虛偽陳述,應依各該證人之陳述事項內容而定,各自負責,不及其他證人,無由成立共同正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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