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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 5 月 16 日付款提示後,使得撤銷付款委託,不就是5月16以後嗎?
為何不是c呢?
第 130 條
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第 135 條
發票人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
22.支票之發票地在桃園市,付款地在新竹市,票載發票日為民國 107 年 5 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