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在路上看到您的朋友手裡牽著一★★★...
共同點:法律適用前提中確認事實的輔助方法
推定:可以舉反證。
依據經驗法則的暫時假設。有可以舉到反證就可以馬上推翻此一假設,
如民法1063條第1項的假設與第2項反證
擬制:不能舉反證。
依據法律政策,而為的法律效果的擬定。
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只有立法權可以擬制,法官無權擬制
如看到法條中有"視為"、"視同"、"以...論"即是擬制
如:民法第7條中的"視為"、行政罰法第6條中的"以...論"
部分資料來源:陳治宇 法學大意
22.民法第154 條第2 項規定「標定賣價,陳列之貨物,視為要約。」此處之「視..-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