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甲有配偶乙,父母丙、丁,兄弟姊妹A、B、C,此外別無其他親屬。甲死亡時留下..-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2F Te-Chun Wang 高一上 (2014/02/23)
(D)乙90萬,丙、丁、A、B、C各18萬 為什麼不可以? 可以說明一下嗎? 民1144(配偶之應繼分)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父母)或(第三順序:兄弟姊妹)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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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莫忘初衷 高三下 (2016/11/03)
這裡牽涉兩個條文 1.首先要先知道民法1138的繼承人順序: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二順位:父母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 2.再來看民法1144的應繼分: 此題配偶乙是當然繼承人,所以一定要算在內(除非配偶死亡了) 再來父母(丙、丁) 是屬於第二順位,所以配偶跟第二順位之繼承人分別為1/2 而兄弟姊妹(A.B.C)是屬於第三順位,還輪不到他們繼承,除非!!!! 父母也死亡了 才輪得到他們 3.總結: 當然繼承人:1位(配偶乙)+法定繼承人:2位(父與母)= 各分得1/2 所以乙得90萬 ,父母共得90萬(父母分別各得45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