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第22條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 對於 發票人/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利益償還請求權
票據法第22 條第4 項
利益償還請求權為票據法上之特別權利,應適用民法第125 條,自票據權利消滅之日起算15 年消滅時效。且償還義務人限於匯票/本票/支票之發票人及匯票之承兌人。
22.票據法第 22 條第 4 項規定之票據利益償還請求權,請問請求之對象為何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