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私人保全員未經許可攜帶電擊器,行為人應受: (A)行政罰(B)民事罰(C..-阿摩線上測驗
6F 阿答力 大二上 (2020/04/10)
私人保全員未經許可攜帶電擊器 警械使用條例 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
由警察機關沒入。 社會秩序維護法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 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 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要看很清楚--- |
7F 骨頭(一般警特行政上榜) 大四下 (2020/04/20)
車上放警棍防身GG了查獲沒入送辦 - MSN.com車上不可以放置警棍防身!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員警日前巡邏,在西屯區逢甲公園發現1輛自小客車紅線違停,主動趨前盤查,發現車上放有1支鋼質伸縮警棍,為主管機關公告查禁的器械,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沒入並移送簡易庭裁處。 員警巡邏發現自小客車違停,盤查時見車門邊放有1支鋼質伸縮警棍,經詢問22歲蔡姓駕駛表示為朋友贈送,放在車上遇有狀況可以防身,不知道係禁止攜帶的查禁物。 經送警政署認定為「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之警械,非經許可不得持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 警方呼籲,民眾如要攜帶防身物品別亂買,除了防狼噴霧器,像是警棍、電擊棒等,都被列為違禁品,不能隨身攜帶,以免受罰。 |
8F 小明 小五上 (2021/02/03)
私人保全員未經許可攜帶電擊器(查禁物),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3 條 第 1 項 第 8 款, 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警察機關調查、訊問後,移由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拘留、罰鍰。 依據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2 條,查禁物,應沒入。沒入無「沒入」「執行時效」「3個月」之限制。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63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3 條 I.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