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
第6項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7項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22.總統缺位,由副總統繼任至何時為止? (A)總統任期屆滿為止 (B)次屆..-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