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
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
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
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49&56條皆有提到虐待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08.04.24)
第100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n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或其他執行兒童及少n年福利業務人員,違反第五十三條第一項通報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n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22.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哪些人員知悉有兒童虐待事件時,應向主..-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