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基準
依據民國91年公布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鑑定標準」中規定:「視覺障礙」,通常是用萬國視力量表(以C字型呈現)來測量,凡是視力經矯正後,較好的那隻眼睛,其視力測定值未達0.3,或是視力值雖然達到0.3以上,但其周邊視野在二十度以內者,均稱為「視覺障礙」。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第 4 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視覺障礙,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
之構造缺損,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矯正後其視覺辨認仍有困
難者。
前項所定視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視力經最佳矯正後,依萬國式視力表所測定優眼視力未達○.三或視
野在二十度以內。
二、視力無法以前款視力表測定時,以其他經醫學專業採認之檢查方式測
定後認定。
18 「視覺障礙」是指視力經過矯正後,較好的那隻眼睛,其視力測定值未達0.3,或..-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