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A)協商委員會置委員 5..-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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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guava1555 大二上 (2020/04/15)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 5 條 事業單位依前條規定提出解僱計畫書之日起十日內,勞雇雙方應即本於勞資自治精神進行協商。 勞雇雙方拒絕協商或無法達成協議時,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召集勞雇雙方組成協商委員會,就解僱計畫書內容進行協商(選項4),並適時提出替代方案。 第 6 條 協商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選項1),由主管機關指派代表一人及勞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之,並由主管機關所指派之代表為主席。資方代表由雇主指派之;勞方代表,有工會組織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組織而有勞資會議者,由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推選之;無工會組織且無勞資會議者,由事業單位通知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之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之勞工推選之。 勞雇雙方無法依前項...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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