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4公司經由網際網路辦理每筆金額達多少美元以上之新臺幣結匯時,應將與正本相..-阿摩線上測驗
2F ooolina 大二上 (2017/09/06)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11條規定: 申報義務人經由網際網路辦理第五條(註1)規定之新臺幣結匯時,應將正本或與正本相符之相關結匯證明文件提供予銀行業。 註1: 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應檢附與該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函等證明文件,經銀行業確認與申報書記載事項相符後,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 一、公司、行號每筆結匯金額達一百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二、團體、個人每筆結匯金額達五十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三、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直接投資、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之匯款。 四、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交易,其交易標的涉及中華民國境外之貨品或服務之匯款。 五、依本行其他規定應檢附證明文件供銀行業確認之匯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