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衛生法>104年12月30日修正第 11 條
學校對罹患視力不良、齲齒、寄生蟲病、肝炎、脊椎彎曲、運動傷害、肥胖及營養不良等學生常見體格缺點或疾病,應加強預防及矯治工作。
第 12 條
學校對患有心臟病、氣喘、癲癇、糖尿病、血友病、癌症、精神疾病、罕見疾病及其他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之學生,應加強輔導與照顧;必要時,得調整其課業及活動。
想像,有氣喘或心臟病的學生在體育課比較激烈運動的課程時,都會被調整去旁邊休息!
心臟病~你叫他去上體育課~游泳課
氣喘~你叫他去上音樂課~大聲唱歌
嗯~優秀~
32.依據《學校衛生法》,學校對於學生患有下列那些疾病,得調整其課業及活動?(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