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第 3 條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前六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對於資賦優異之國民小學學生,得縮短其修業年限。但以一年為限。國民補習教育,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實施;其辦法另定之。
34.依據「國民教育法」之規定,對於資賦優異之國民小學學生,得縮短其修業年限,但..-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