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下列哪一類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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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S級教師-高職老師! 高三下 (2017/01/10)
名 稱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項規定,優先編列國 民教育經費。 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民教育有下列成效之一者,中央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應於分配特定教育補助時,提撥相當數額獎勵之: 一、依第十六條規定接受評鑑,績效表現優良者。 二、國民教育經費支出占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決算歲出比重成長較高 者。 三、依國民教育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八條第...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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