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籍登記規則 第 10 條
營業人解散、廢止、轉讓或與其他營業人合併而消滅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註銷登記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備註:稅籍登記規則原名為營利事業登記規則。
226營利事業之解散、廢止、合併、轉讓,除依其他有關法定註冊登記外,應自事實發生..-阿摩線上測驗